一些計量器具的使用者認為,儀器經過校準后就準確了,安慶計量校準,當校準人員向他(她)說明儀器示值超差后,儀器計量校準檢測,總是認為計量校準就是要把儀器“校”準了才算是校準,如果儀器不準就應該“校”準了,否則對所做的校準工作不予認可,計量校準中心,在需要簽字的確認單上不簽字,造成雙方對立。實際上計量器具使用者是錯誤地理解了校準的含義,將對儀器的超差調整與校準混淆在一起,因為JJF1001-2011之4.10就有明確說明,即“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常被錯誤稱為自校準)相混淆,也不應與校準的驗證相混淆”。
校準的主要依據是組織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的《校準規范》,或參照《檢定規程》的要求,計量校準單位,在《校準規范》中,組織自行規定校準程序、方法、校準周期、校準記錄及標識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準規范》屬于組織實施校準的指導性文件。校準周期由組織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可以進行定期校準,也可以不定期校準,或在使用前校準。校準周期的確定原則應是在盡可能減少測量設備在使用中的風險的同時,維持小的校準費用。可以根據計量器具使用的頻次或風險程度確定校準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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